設置中藥材管理技術士 這樣做對嗎?
陳進男/藥師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於63年及82年兩次審核列冊登記中藥商及相關從業人員,所謂列冊登記,意思就是政府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同意現有中藥商繼續營業,但日後要成為中藥商及相關從業人員,就必須透過正式教育訓練管道成為中醫師或藥師,才能取得正式執業執照,合情合理也合法,如此才能對我國國民健康有最佳保障。
但現在看到衛福部中醫藥司在未與中醫藥界取得共識及完整的法規配套規劃之前,就依照中藥商團體的意見,針對中藥材管理技術士的設置公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實在令筆者十分困惑。
世界先進國家如德國、日本、韓國等,也未有透過勞動主管機關的勞訓機制養成醫療專業人員,中醫藥司此舉真可謂世界創舉,若此舉可行,依照行政程序平等原則,則日後其他醫療專業,如醫師、物理及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營養師,是否亦均可比照此模式設置各類相關技術士?
再者,調劑及販售藥品與國民健康息息相關,以勞訓機制養成醫療專業人員也將違反我國《憲法》86條第2款及大法官釋字第435、655、682等相關釋憲文所陳述醫療專業須透過專業教育訓練及考選制度養成的原則。
更重要的是,過度降低醫療專業的執業門檻,不僅無法讓一門專業水準得以提升,也將傷害我國中醫藥的發展質量,而且如此規劃,其實對中藥商團體的經營推廣,長遠來看也不見得是好事。
因此,如此違反法律程序及《憲法》原則,且又缺乏長遠眼光的規劃及對中醫藥各方面發展完全不利的政策,政府及相關主事者的作為根本是倒行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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